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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全国统一的网上政府服务平台。为推进和保障依法建设综合网上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优化经营环境,《条例》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整合在线平台的目标、要求和总体结构。国家加快网上综合平台建设,推进政府服务国家标准统一和网上办理,推进政府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依托网上综合平台推进政府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二是明确整合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全国政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综合在线平台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运行管理体系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服务平台的建设、保障和运行管理。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三,很明显,政府服务原则上应该在网上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政府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综合在线平台。

四是明确办理政府服务事项的基本要求。构建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府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指南,明确政府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工作材料、程序等信息;政府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单独提供;政府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材料用于与政府服务无关的目的。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五,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许可证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许可证和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书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府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正本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9年4月26日

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府服务,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企业和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优化经营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网上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进国家标准统一和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次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依托综合网上平台,推进网上和网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综合在线平台由全国政府服务平台、国务院相关部门政府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府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全国政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综合在线平台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运行管理体系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服务平台的建设、保障和运行管理,做好与全国政府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政府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在综合网络平台上办理。

政府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全国政府服务平台应建立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性认证和全网通。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府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制定服务指南,明确政府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材料、办理程序等信息。服务指南应在政府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网上办理政务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工作材料;政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单独提供。

政府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用于与政府服务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政府服务中使用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发行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许可证共享服务体系,实现电子许可证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在全国范围内相互信任、相互认可。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许可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采用标准格式文件格式。

电子许可证和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书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的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电子文件归档并移交档案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许可证和政府服务数据的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和密码申请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1)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数据,该数据电文附有签名人的身份证明,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内容。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并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示的印章。

(三)电子许可证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书、许可证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参考和保存价值,并已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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