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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秋

据统计,仅在2018年,深交所就发现并处理了20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2006年,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先清理后还贷”的问题”,但截至目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股权质押比例偏高等因素,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周转困难,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有所上升。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形式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有的要求上市公司垫付各种支出或通过银行资金转账为其借入资金,有的要求上市公司制作虚假票据质押融资并支付虚拟交易资金,还有的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盗取或借入资金。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自己的提款机,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严重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实质上是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上市公司作为独立于股东的协会法人,依法独立经营。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日常代理机构。我认为,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是一些上市公司没有形成独立法人财产权和人格化利益主体,成为大股东摆布的工具的关键原因。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事实上,如果投资者能够决定选择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就被认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a股市场,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以他们自然会认为上市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为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笔者认为必须淡化“控制权”的概念,确保大股东相对独立于董事会,坚决维护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地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首先,可以规定自然人的大股东不得亲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第二,任何大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第三,大股东不应提名监事或独立董事,而应吸收更多的小股东利益代表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和制约。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如果大股东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而没有偿还,则应加强债务清理。上述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理债务。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地方证监局应负责清理债务,协调地方政府追查大股东资金,确保清理债务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当然,如果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解决资金和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这是一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不良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犯罪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以及指使董实施相关行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不偿还资金,可能构成上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此外,大股东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也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要严厉打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加大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冲击。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管,尽快发现问题。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发现非法活动迹象的最有力武器。建议改进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披露格式,并单列一章具体披露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相关线索和信息,以加强对投资者、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一些大股东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但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并没有反映出来。这些信息披露中可能缺少虚假陈述。要严格追究大股东、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既然负责年度报告审查的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也应该追究它们的责任。

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总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一个老问题。这种疾病的延迟表明,a股基本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熊锦秋:应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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