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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施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实施理念的意见》。《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共22条,明确规定了过度查封和无序查封、过度冻结上市公司股份、过度查封具有救济权的当事人等实施环节。《意见》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的滥检乱检现象,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相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理不规范行为。这是为了保护“新28家民营企业”不受法律制度的影响,这很好。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有人说查封财产的申请人应该对“乱查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为有些保全申请是恶意的,给被执行的债务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如果你真的想让证券申请人承担风险,那就有点错了。

“实现资产的难度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禁止超标准扣押,2004年《冻结扣押和扣押规定》和2016年《查封财产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过度。发现查封超过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清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也就是说,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扣押总是受法律管辖的,但是为什么会出现乱扣押的现象呢?显然,乱查封不是个别现象,否则,最高法院不需要出具《意见》来进一步规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财产扣押申请人对乱扣押负有什么责任?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只有申请查封财产的权利,但无权决定是否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查封多少。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为了确保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当然最好是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这不难理解,因为许多债务人的财产不是现金。如果债务人有这么多现金,问题就简单多了。这足以封存它所欠的、可以精确计算的现金存款。然而,负债累累的债务人通常没有足够的现金,因此很难变现他们的财产。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有些房产据说价值很高,或者说买的时候花了那么多钱,值那么多钱,但如果真的想实现,会有很多变数,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市场环境和买家情绪的影响。当它们实现的时候,三钱可能就不值两美元了。因此,债权人在诉前申请财产查封时,超出标准是完全正常的。有句老话说:“戴上三尺帽,在中间砍一刀。”对于诉前财产查封申请,申请人事先不确定法院是否会全部接受诉前保全申请的金额,因此有必要预留部分空房。最终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保护申请人,这需要法院来判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被超额扣押,这也是法院的事,不能要求保全申请人承担责任。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恐慌导致“等待冰冻”"

股票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但股票最大的问题是价值不稳定,股价波动太大。如果准确计算被冻结股票的市场价值,冻结的金额现在可能足以清偿债务,但在执行后变现时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你遇到一只退市风险警示股票,那就惨了。市值有可能下降90%。为什么股权质押贷款金额只能减半或40%,甚至更低?这是事实。如果被冻结股票的市值不能超过债权额的两倍,债权人就睡不着觉。因此,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债权数额是正常的,不能说是恶意的。如果申请人真的有主观恶意,法院不能看不出来。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意见》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的,冻结的股票数量以债权额为限计算。计算时,每股的价值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础,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严禁超标准冻结上市公司股票。这个范围太低了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困难的。股票价格波动20%是很常见的,尤其是一些被炒到高位的股票。股票价格非常潮湿,仅正常价值回报率就超过20%。如果被冻结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股价暴跌是一个很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这将导致债权人恐慌。

“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近年来,一个大家都熟悉的术语,叫做“等待冰冻”。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所以许多地方法院都在等着逐一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先前的冻结被解除,登记的等待冻结将立即自动生效,而不必等到新的冻结程序完成。因此,债权人不仅要申请大量的财产保全,而且要迅速行动,先申请。否则,以后可能很难保存财产。因此,申请财产查封基本上是在诉讼之前。没有人会等到诉讼结束后才申请财产查封。当它被执行时,再次应用为时已晚。在恐慌的支配下,很难避免无序发作。这种现象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责任不在保全申请人。但是,纠正不应过度,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将难以保护。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乱查封”的锅不应让保全申请人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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