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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刘)公安部1月1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不应将警察造成的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以及对职责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袭警行为不可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

意见很明确,对警察的攻击,如咬、踢和扔,对警察车辆、警察装备和警察使用的其他警察装备的损坏,以及对警察的间接攻击,都是对警察的暴力攻击,应受《刑法》关于对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管辖。使用凶器、危险品和驾驶机动车辆袭警;对警察造成轻伤或严重损坏警察装备的;妨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证据毁灭等严重后果的;许多人袭击了警察或袭击了两名以上的警察;如有类似犯罪记录等7种情况,应酌情加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部门:袭警行为不可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

此外,《意见》还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枪抢劫罪、持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适用于驾车冲撞、拖警、抢夺、抢夺警用枪支的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合作与配合,对袭警犯罪行为要迅速处理、准确定性、严惩。对于袭警罪,要严格掌握宽大范围。同时,要加强宣传,揭露袭警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敬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部门:袭警行为不可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平表示,《意见》的公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普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普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的信心和勇气,对进一步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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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三部门:袭警行为不可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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