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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8日电据“健康中国”微博消息,1月28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卫健委印发通知 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

一、落实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废物的管理,切实落实主要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部门和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人。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改善力度,及时处理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物的堆积,努力营造健康卫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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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一)明确分类和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治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在新型冠状病毒发热门诊和病房(室)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2)包装容器标准化。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应有警示标志。在盛装医疗废物之前,应仔细检查,以确保它们没有损坏和泄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带盖脚踏式。当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利器盒的3/4时,应进行有效密封,确保密封严密。医疗废物应采用双层包装袋包装,采用鹅颈管密封和分层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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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安全收集工作。按类别及时收集医疗废物,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当装有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加一层包装袋。使用后整理和收集一次性隔离服和防护服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和利器盒应附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和类别,特殊说明中应标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缩写为“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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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地区加工。在离开污染区前,肺炎患者和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产生的潜在污染区和医疗废物应喷洒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注意均匀喷洒),或在外面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常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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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病原标本的处理工作。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标本及相关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在生产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然后根据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和处理。

第三,加强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储存

(a)安全运输管理。运输医疗废物前,检查包装袋或利器盒的标志、标签和封条是否符合要求。运送医疗废物时,工作人员应防止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损坏,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人体,避免医疗废物的泄漏和扩散。每天运输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剂浓度为1000毫克/升;当运输工具被传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及时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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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储存和移交。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有严格的密封措施,并由工作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当在临时贮存场所单独存放,并尽快移交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每天使用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对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的地面进行两次消毒。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输人员、临时储存人员和转运人员应当逐一登记和移交,并说明其来自肺炎患者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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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转移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目的地和处理者的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COVID-19”,登记资料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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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做好相应记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信息交流,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来源:新浪直播网

标题:卫健委印发通知 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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