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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周刊》记者近日从国家医疗保险局了解到,国家医疗保险局已经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险局对医疗价格和招用信用评估体系的意见,并发布了《关于建立医疗价格和招用信用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企业行贿10万或出局 医保局拟建信用评价制度

上述文件早在今年4月就在业内传阅,一些资深医药销售人员此前向记者分析,这些文件对商业贿赂和医药公司违约行为有很强的监管力度,并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医药公司相应的收款市场联系起来,大大增加了医药公司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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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发布的《意见稿》中,建议将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黑名单”。

《时代周刊》记者注意到,与《意见稿》同时发布的《医疗价格与招聘信用评估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显示,近三年来,该规范在全省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贿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个案件金额超过10万元或合计超过50万元,且不诚实程度可评定为“严重”的,可暂停该类企业的涉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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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行贿超过10万元,将面临失去当地市场的风险。根据暴露的情况,数量是严格要求的。例如,某县医院药剂科的药师收受“药品回扣”一案,涉案的12家企业几乎全部行贿超过10万元,一家企业多年收取的回扣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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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药企业的核心销售模式仍然是自营、投资型和复合式,其实质是增加销售。”医学行为指数研究与评价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晓东在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表示,信用体系建设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企业销售市场联系起来,可以鼓励医药企业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人员的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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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文件已关闭征求意见。6月19日,国家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回应《泰晤士报》记者称,相关工作正处于收尾阶段,提交审理的时间将不予透露。

第一次尝试信用工具

虽然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并不仅仅针对商业贿赂,但商业贿赂仍是有待解决的第一大不诚信行为。这是继司法和行政监督措施之后,中国首次尝试用信用来惩治医疗领域的腐败。

事实上,商业贿赂和黄金销售已经成为中国制药业的痼疾。在网上搜索以“药”和“回扣”为关键词的中文裁判文书,将会有数千份相关的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小制药公司用“没有办法卖”很好地利用了这一伎俩,而且大制药公司也有这样的现象。在涉及“黄金销售”的案件中,国内100强制药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都在名单上,一些企业的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行业从业人员的一个心照不宣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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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部门都在打击黄金销售中的商业贿赂。例如,在司法领域,有许多法律,如《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带钱销售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实施效果不佳的问题。

去年12月,国家医疗保险局在一次小型会议上启动了“医疗信用体系和学科体系建设专项研究项目”。负责该项目的北京大学纵恒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王红志最近指出,通过其团队的研究,一些行政和司法手段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多年来,一些企业涉案频繁,7年来涉案药品企业数量最多的是47家,但这些企业仍在“按证销售药品,高价收购,荣誉照常”。但是,信贷工具的监管手段并不是“逐案”的监管策略。对于经常卷入案件的企业,他们可以通过累积的不诚实行为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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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曾写道,仅靠个案的司法判决仍然难以形成有效的惩罚和扭转市场行为。此前,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药品价格信用体系,但社会上自然形成了医疗信用信息,如大量商业贿赂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药品需求的刚性、被动性和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很少影响药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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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行政工具是事后的惩戒手段和监督机制,信用制度是事前的自我行为约束机制。以前,制药业的约束机制长期缺乏。建立药品价格信用评估体系,一旦企业失去信任,可能会被迫退出当地市场,这将对企业的销售市场和区域产生影响。”刘啸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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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打击黄金销售的另一个难点是,惩罚的重点是行贿的员工或机构,而制药企业可以“弃军保帅”。

被称为“医药第一兄弟”的明星制药公司恒瑞医药(Hengrui Medicine)因其员工卷入贿赂案件而陷入舆论漩涡。

今年4月,根据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原主任雷受贿案的司法判决文件,2016年至2019年,恒瑞医药全资流通公司江苏医药的4名销售代表和区域经理给雷回扣、利税共计276.8万元。

然而,恒瑞医药对外回应称,该事件是“子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目前,相关人员已离职,子公司负责人已被免职。恒瑞医药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违法行为,目前没有相关诉讼。

“到目前为止,这也是业内的普遍做法。一旦出现问题,医药公司就会迅速削减,这也导致医药公司长期倾向于将生产、R&D、销售等部门分开,特别是设立销售子公司,以削减子公司与主体之间的联系,降低风险,发挥“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刘啸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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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信用体系建立,上述做法将不再可行。《意见稿》要求制药公司承诺,如果其员工,甚至代理人违反了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石立臣在接受《时代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文件明确指出,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将归咎于医药企业,这将有助于推动医药代表重返学术界,但在操作上,相关规定仍需完善。

史立臣进一步解释说,在国内4000多家医药公司中,拥有自己营销团队的不超过500家,而且大多数(医药公司)没有自己的营销团队,需要依靠代理商进行销售。然而,制药公司一般不能完全约束代理团队的行为。如果生产企业被直接追究责任,也不排除后续会有来自竞争对手的恶性竞争,扰乱对方的代理团队。在这里,应该增加一些详细的条款,以促进政策的执行。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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