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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委的改革来了!

今天晚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科技板块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学技术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科学技术板块的改革

科创板全规则落地!不盈利可上市 六大产业 50万门槛

券商中国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一些主要信息,并查看了前十个关键点:

1.科技股企业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信息披露审核应在3个月内完成,登记应在20天内完成。允许非盈利企业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的红筹企业上市。标准是cdr意见草案。

2.在交易环节,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度以20%为限。科学技术委员会允许沪港通交易基金。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共基金参与科技股投资。之前发行的cdr基金为战略配售基金,科技板块发行的新股及相关基金也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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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将直接退市。

4.重点支持信息技术、高端设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一代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5.文件的咨询期为30天。咨询结束后,监管部门将立即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日期待定。原则上,交易所对发行企业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排除在外。需要结合承销商和公司的回复时间,实际上是6-9个月。

6.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拆分其独立、合格的子公司,在科技板块上市。科技企业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7.在科技板块上市的企业前5个交易日没有价格限制,第6个交易日有20%的价格限制。

8.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规则在中短期内是不合适的,也是有争议的,需要市场各方的支持和宽容。市场不可能一夜之间成熟,要完全释放改革效应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应该抓紧时间深化改革。

9.科创公司合并重组涉及股票发行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审计标准及其他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10.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制定一系列改革措施,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科技局的改革已经逐步落地,重点支持六大产业

记者了解到,除了《条例》之外,还有一系列关于科技股的监管规定,包括《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目的是建立以上市规则为核心的科技板块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制定符合科技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并购、股权激励和退市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技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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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的衔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质询,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督促科技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科技公司应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行,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科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权利行使,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科技公司应积极回报股东,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和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本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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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中规定特殊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特殊有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之间表决权比例的安排、特殊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可以参加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的范围、特殊有表决权股份的锁定安排和转让限制以及特殊有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之间的转换。章程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应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应就特殊投票权的股份型科技公司上市条件、投票权差异的设定、存续和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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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强调,上海证券交易所应设立新的科技板块,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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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披露,允许亏损和红筹企业上市

《监管办法》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科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正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协助科创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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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公司计划的重大事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可暂时不披露,但最迟应在最终决议达成、最终协议签署、交易确定后向外界披露重大事项。如果已经泄露或确实难以保密,科创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科技公司应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本行业的业务信息,尤其是能够反映本行业竞争力的信息,如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以方便投资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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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指出,科技板块根据板块定位和科技企业的特点,设定多元化、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技板块定位、尚未盈利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技板块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技板块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投资者设定适当的要求,以预防和控制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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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科创公司不盈利,应充分披露不盈利的原因,以及对现金流、业务发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R&D投资、战略投资和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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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和上市,中国证监会负责发行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在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合理制定科技板块股份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科技股的发行和上市,中国证监会负责科技股的发行和登记。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工作的监管,加强对上市前后全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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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方面,应适当延长上市时无利可图的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统称“特定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前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首次发行前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互换、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上市前股份。,受让方应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定股东以外的股东在首次发行前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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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购重组方面,科创公司的并购重组涉及股票发行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审计标准及其他事项由交易所规定。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时,标的资产应符合科技板块的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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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激励方面,科创公司以自有股份为目标实施股权激励,应设定合理的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等评价指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单独或集体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人员的,可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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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在有效期内,科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触及退市标准并直接退市

根据规定,如果科创公司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上市将直接终止,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程序将不再适用。

包括:

一、如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股份上市终止。

第二,如果科创公司的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则该股票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如果科技公司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财务指标达到了终止上市的标准,就应该终止上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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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应当终止其股份。交易所可根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去科委

《监管办法》指出,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拆分其独立、合格的子公司,在科技板块上市。科技企业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不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整合资金,维护科创公司的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科创公司利益或向科创公司转移风险,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科技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情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新浪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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